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其实质工作人所的构成职务作品。对此,我国法律已作了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326、327条、《专利法》第6条、《著作权法》第16条等),本文不做详细论述。
在我国,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法人或组织,在受托方领受任务后,交由本的人员创作。,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受托人与创作人而言属于职务作品关系;而委托方和受托方而言又属于委托作品。委托合同中规定著作权由委托方享有,受托方则不享有著作权,受托方创作人的署名权也而丧失。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3条规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建设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文件,仅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受托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输入条件,发包人和/或其专利商、服务承包商向受托人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资料所含的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或其者所有。
2.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设计
基于上述,在设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时,应包括条款:
1)发包人和/或其专利商、服务承包商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资料和/或数据中所含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2)在合同签署前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与工作的勘察、设计或数据中所含的知识产权,勘察人、设计人在实施工作过程中开发、采用及修改的知识产权仍应归勘察人、设计人所有。,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授予性使用权,用于合同装置的操作、、更改及扩建。
3)未经勘察人、设计人书面同意,重复使用上述文件时,须由发包人单方承担风险,且勘察人、设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归于人,即勘察人、设计人所有,而将工作的著作权中适用的财产权,如复制权,性使用权授予发包人用于特定建设项目上。,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3 技术咨询合同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设计
与技术服务合同一样,技术咨询合同的过程,事实上当事人之间互通技术信息、交流工作的过程,过程为双方当事人出更新的技术了条件和机会。《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受托人委托人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的新的技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受托人的工作所的新的技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保密责任属于后合同义务,合同变更、中止、终止后保密条款仍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期限。
2.4 技术许可合同中技术改进的分享
《合同法》354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的分享办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人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无偿给受让人,做法习惯上被称为技术援助;而约定受让人将改进或发展的技术给许可人,则称为技术回授,是交叉许可的。[page]
在技术许可合同谈判过程中,多数许可人,受让人对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多地是基于许可人原技术,要求合同规定不允许受让人改进或发展技术,或者改进或发展后的技术归许可人所有。做法在程度上公平性,在合同谈判中很难达成,的法律都规定类型的条款属于限制性条款,我国2002年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就规定此种做法属于限制条款。关于技术改进的归属,《合同法》第354条作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的,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补充;达成补充协议的,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各方无权分享。
而言,分享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应该是有偿的。在合同的期内,双方均承担交换改进和发展原有技术的义务,双方之间发展合作、地技术转让是有利的,有偿的分享可以使双方均能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期限内一方对许可技术实质性的改进和发展,会生产更新换代的产品,甚至是完全变换成另产品,这时双方还承担交换改进和发展技术的义务就值得商榷。受让人在合同中对“合同产品”如何定义许可人在谈判中如何限制技术的使用范围时应谨慎。
3.著作权中人身权利让渡问题的探讨
《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合同约定,该条著作权并限制为财产权,从该法条的字面意思解释,著作权的人身权也可以约定转移;,《著作权法》第10条第2、3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将财产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但并对人身权利让渡相反的规定,这就给人身权利的让渡留下了合法空间。换言之,委托人完全可以合同约定的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在特殊的条件下,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让渡给他人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发表权的情形,人身权利转移的法定情形。在人身权利让渡中,对价并问题的关键,只要权利可以让渡,就也可以对价。例如,许可他人修改的作品而报酬,固然是作者行使修改权的,但以合同转移人身权利并对价的典型。
作者的署名权往往被是的人身权而强调不许转让,其实,署名权亦可让渡。现实生活中,署名权的让渡是很的。比如:委托人颇有社会地位和学术力,而受托人是天分却多少名气的作家,受托人将作品向公众并逐渐积累经验;再比如受托人对的作品不满意担心声誉而不肯署名,委托人却愿意认可的情形。,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包括署名权的让渡)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认定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既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设计工作的分包需要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但情况包人更注重设计的资质和管理,不希望分包的情况。种情况下,当设计因人力需要引入外部人力资源时,就只能有两种:其一,临时雇员,雇用符合条件的工程师到设计项目组中从事设计工作;另是以与设计资质较低的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要求设计资质较低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工程师设计项目组中从事设计工作。但哪,设计文件都要需要设计校核和审核,使用设计的图签和校审图章。也,设计对使用外部人力资源的图纸承担责任。种情况下,外部的工程师了项目设计工作,但考虑人员管理设计责任的问题,有时是不需要者的“署名”。,在实习期间的技术人员,因其签署设计文件的资格,而需要有资格的人员来签署,工程设计领域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让渡的典型范例。
人身权让渡的,需要设计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设计文件受控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即转包是被禁止的。
参 考 文 献[page]
[1]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2
[2]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
[3]李永明.知识产权法[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141
[4]李复旬,郑中人著.智慧财产权导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169-170
[5]阎春光.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EB/OL].[ 2006-03-07 ]. http://www.sdipr.gov.cn/art/2006/03/27/art_7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