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曾线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4-2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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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曾线明,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新村201号5-4号。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34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学,经理

  上诉人曾线明,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新村201号5-4号。

  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家国,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单元4-3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安安,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读书一村30号7-1号。

  上诉人曾线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6)中区民初字第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曾线明于1979年进入二建公司工作。1997年12月,曾线明下岗,曾线明与二建公司未签订书面下岗协议。其后,曾线明未再到单位上班,亦未在单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1998年9月18日,二建公司及二建公司工会委员会联合作出《渝中区二建司职代会关于职工下岗分流实行“自谋出路”的决定》,其中载明有如下内容:……三月十八日行政办公会决定,企业停业整合,职工留守十人,清理资产,其余全部下岗。为了贯彻渝委办发〔1998〕18号文精神,下岗职工自谋出路,企业对下岗职工保留工职,只负责职工养老保险应交的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职工自己交付,企业不发职工生活费,也无医疗报销,但职工死亡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参照办理。2006年6、 7月份,二建公司通知曾线明到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过程中,由于曾线明不同意承担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故二建公司未为其办理妥当退休手续。2006年11月8日,曾线明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建公司办理申请人曾线明的退休手续和所享有的福利待遇。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申诉人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申诉人关于退休待遇的请求,己超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时效。乃于2006年11月10日以渝中劳仲不字(2006)第35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曾线明不服此决定,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二建公司为曾线明等企业职工办理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的事实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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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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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伪造病历
【法律分析】 伪造病历资料并不触犯刑法。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017年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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