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更新时间:2019-04-26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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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公司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1万余元(税后)及各项经济补偿金6825元。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12月,她和公司签订《入职通知》,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

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公司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1万余元(税后)及各项经济补偿金6825元。

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12月,她和公司签订《入职通知》,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不变。周女士向法院诉称,自2006年4月1日至6年6月15日,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周女士被迫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在仲裁委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的工资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62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并赔偿损失4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5年4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擅自离职,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06年3月的工资,并不拖欠其工资。因周女士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故单位未对其做严格的考勤管理,但其必须每周五与单位联系汇报工作。但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曾就此工作方式进行协商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的考勤与工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主张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可周女士一直工作至2006年6月15日。

周女士以公司未按时向其支付2006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的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延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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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赔偿怎么计算?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被解雇的员工怎么要求赔偿?
如果公司解雇员工的行为属于过失性辞退的,公司不需要赔偿;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辞退的,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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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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