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9-04-2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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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刘某,2005年10月,到北京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在职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刘某违反约定,应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并未约定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7月11日刘某因怀孕提出辞职,并与公
案情介绍:
刘某,2005年10月,到北京××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在职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刘某违反约定,应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并未约定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7月11日刘某因怀孕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2007年7月17日,北京××有限公司发现,刘某到与该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广东××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公司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公证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
在北京市东城仲裁委裁决刘某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刘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法院判决刘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刘某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办理本案过程中的经验和建议:本案发生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当时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竞业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并没有明确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该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仲裁委和一审就以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为由,支持了公司的主张,但二审法院,已公司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生效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请求。本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公司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维持生活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办案律师:麻增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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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
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岗位需要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