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刊登在09年12月19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案情介绍
2008年,李女士和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聘为审计师。可签订合同后没有几个月,公司要求李女士办理退休手续。李女士很疑惑,自己刚刚五十周岁,自己的人事档案也为干部履历,并一直在公司里做经理职务和技术岗位,公司为什么会提前要求她办退休?李女士找公司人事部门沟通,被告知公司是根据公司内部的退休退养管理规定来执行的。但李女士认为,该规定是公司内部的制度,法律规定女干部应当五十五周岁退休,公司的规定不应该跟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可协商沟通没有解决问题,几天后公司突然再次发出通知,强行停止了李女士的一切工作,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李女士见几次与公司沟通,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本案从仲裁打到法院,现法院一审已审结,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近年来,女职工被迫提前退休引发的劳动争议已屡见不鲜。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引发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最直接最有利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退休年龄问题是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现实中,女职工被迫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已屡屡发生,原因就在于,一些企业往往根据自己单位的一些规定要求女职工提前退休。本案中,公司认为其内部规定明确:女职工年满50周岁,被聘请为公司专家或担任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女职工,经批准可以放宽到55周岁。而有的企业对岗位性质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某一岗位是否属于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由个别人说了算,从而造成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由个人说了算的情况;有的企业则在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接近50周岁时有时随意将其调整到工人岗位,从而达到使其50岁退休的目的。
本案中,公司要求
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女职工的法定劳动权益,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加剧了社会保险的收支矛盾,对社会保障体制形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在女职工退休的问题上,企业不仅要依法行事,最好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界定社会公众认可的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作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当然,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将此纳入其中也是有效做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