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殷小姐虽于员工简历表中填写未婚并签署承诺书,隐瞒结婚及怀孕之事实,该情形有失诚信,但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不应以是否结婚、生育作为招聘条件,亦不应于劳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遂驳回贸易公司要求撤销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
[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应聘时,伪造简历,从而骗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是企业有设定录用条件时,录用条件应当合理合法,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未婚及三年内不得结婚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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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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