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麻增伟律师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08年2月1日,王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合同期限两年,工资每月2500元,入职后,文化传播公司为王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同年4月开始,文化传播公司经常拖欠王某工资,经与文化传播公司交涉无果后,王某于2008年10月提出辞职,离开了文化传播公司,2008年12月,王某与另外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公司为王某办理社保时,却因文化传播公司未向王某出具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而导致王某无法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原单位未出具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王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后王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某文化传播公司有义务及时协助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最终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本案经过了仲裁和一审,尽管案情比较简单,但由于实践中对社会保险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缺乏统一认识,导致仲裁和法院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理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本案完全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仲裁委不予受理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