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在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法律咨询:劳动争议案中员工没有两年前的工资单但在银行打印了一份工资清单,工资中包含了基本工资、加班费、出勤奖、奖金,现在问题是无法确定其中各项的具体数额而争议的问题就是单位未依法计算加班费。请问各位老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谢谢
找法网律师解答:这种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不过相关部门是要讲究证据的。公司肯定有你工资的明细,你如果真的想得到相关赔偿,建议你委托专业的律师帮你办理,律师走司法程序可以问单位要到相关的证明资料,你自己肯定是要不出来的。
我之前一朋友就是想要双倍工资还有节假日加班工资,有很多材料证明需要公司配合,公司出钱的事肯定不愿意,就不配合。我朋友火了就委托他们当地的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帮他办理,花了点小钱,一上司法途径公司不得不配合的。你不妨也找专业的人帮你办理,省时省事还效率高。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独立办案,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独立办案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之一,其含义如下:
(1)独立办案原则是国家主权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外国籍和无国籍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接受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独立办案原则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行政机关)中的独立性,人民政府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行大政方针指导,对仲裁委员会办案不实施行政干预。
(3)独立办案原则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对于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二者是性质各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不受人民法院直接制约,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得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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