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定了哪些人不能送养?
更新时间:2019-04-1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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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的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共同特征是依法对被收养人享有监护权,并且正在履行着监护
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的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共同特征是依法对
被收养人享有监护权,并且正在履行着监护职责。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不能作送养人。
监护人是依照法律对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和保护责任的人。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人,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的亲属的关系密切的朋友。第三顺序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有第一顺序的人,由第一顺序人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人没有能力监护的,由第二顺序人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二顺序人或者第一、二顺序人都没有能力监护的,由第三顺序人担任监护人。孤儿的监护人,只能是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监护人。
本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举办的收容养育孤儿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儿童福利院或者其他综合性福利院。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来送养自己的子女,这种情况应当越来越少。一般情况下,生父母送养其子女,必须属于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而无力抚养子女的人。如果虽有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则生父母不能将其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收养法规定以下的情况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权力,收养法规定禁止转送养、再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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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收养手续怎么办?可以送养吗?
收养小孩有如下手续:
1、送养人、收养人,就被送养未成年人年龄、条件、精神状态,收养时间等主要内容达成书面协商;
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说明:本段内容未引用法律条文,仅保留了收养小孩的手续步骤。
我想将宝宝送人,对方不能生育,这样送养合法吗?我送养犯法吗?
孩子生下来送人不犯法,法律规定小孩可以送人,但是要办理合法的送养、收养手续。如果确因经济能力导致生活困难不足以抚养孩子的,可以将孩子予以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与收养人一同到民政机关办理送养收养手续,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未婚怀孕,不能养,可以送养吗?送养需要什么手续?
不论是否未婚,送养孩子都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需要注意,父母送养小孩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
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小孩必须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