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

更新时间:2019-04-1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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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小张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高中,但他仍期望能有机会继续学习。可是其家庭条件不大好,无法为小张继续读书提供经济资助。因此小张希望能自食其力,一边读书一边工作。恰好,某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半工半读的学生。小张向该校提出了入学申请。该校通过审查后,同意接受小张
问:小张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高中,但他仍期望能有机会继续学习。可是其家庭条件不大好,无法为小张继续读书提供经济资助。因此小张希望能自食其力,一边读书一边工作。恰好,某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半工半读的学生。小张向该校提出了入学申请。该校通过审查后,同意接受小张来校半工半读。


  请问,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


  答:半工半读起源于国务院2005年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对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使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或支付较低费用地接受职业教育。半工半读是我国在校企联合办学的培养模式下的一种制度。


  在半工半读模式下,企业与学生间的关系性质很难界定。而在这一问题认识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企业和实习学生的利益难以平衡,难以得到有力保护。一方面,个别不良企业和学校,打着半工半读的幌子,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而学生受困于其“学生”身份,难以被认定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均享受不到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企业顾虑于没有和实习学生形成相对稳定的隶属关系,甚至和实习学生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担心日后产生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也担心因实习学生过错造成企业损失无处索赔,不放心让实习学生过多介入企业的科研开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企联合办学的顺利进行,导致半工半读模式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有限。


  笔者认为,半工半读的学生并不符合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界定,因此,半工半读关系应该属于实习而非劳动关系。由于半工半读的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在半工半读过程中,如果学生和企业之间产生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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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算不算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等等
还是实习生)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上对于在校实习生和公司也是不一定要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