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19-04-1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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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
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1)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
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
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
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
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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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
2、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
3、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刑事已经结案民事要另外民事起诉诈骗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一般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起诉状上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