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否申请回避?
更新时间:2019-04-17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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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根据《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 是
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申请仲裁员退出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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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不是劳动仲裁员吗?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若该单位违法辞退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赔偿金。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事人与仲裁员认识仲裁员需要回避吗?
你好,不能的。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你可以直接电话和我联系说一下情况,点击头像就有我的电话,电话咨询是免费的,我会尽全力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