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职工流动、从事第二职业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

更新时间:2019-04-22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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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规定:第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规定:第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对企业职工流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职工因不当流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科干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8)1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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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兼职是第二职业吗?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且不允许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以上规定的话,轻则处分警告,重则开除;所以说,公务员是不可以兼职的
从事第二职业违反劳动法吗
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劳动争议会受理,这些都会受理: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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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9分钟前
您好,我是资深刑事律师,专注案件处理16年,可提供专业法律咨询。请问您具体遇到什么问题?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13分钟前
你好,协商不成可向平台客服投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14分钟前
你好,看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规定,及劳动合同如何约定。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16分钟前
你好,不能。。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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