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管辖地区的由谁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里所说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
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管辖地区的由谁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里所说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