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page]对劳动诉讼中止不可抗力的理解[/page]
【劳动诉讼时效中止之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免责原因,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既强调了不可抗力在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又指出了它在客观上的不可抗拒性,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思想。
对“不可抗力”的认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这一点由法院审查判断。法院判断劳动者主张的事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并不宜以“普通人”作为该主观要件的主体,不宜以“普通人”的认识标准和行为能力来确认不可抗力。因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劳动者其认识标准和行为能力是不同的。以“普通人”的标准衡量是否成立不可抗力,看似合理,但对知识层次较低的劳动者不利。一般还是要根据劳动者具体的情况和认知水平,结合普通劳动者应当具有的认识和预见能力,审查是否主观上能够预见,客观上有无能力避免。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解释“不可抗力”采用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严格地说,《民法通则》这个解释逻辑上是有缺陷的,劳动法上的“不可抗力”是否也要求当事人主观上不能预见,并且客观上也不能避免同时成就呢?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出发,似乎不应要求主、客观条件同时具备。劳动者主观上即使能够预见的情况,只要确实无法避免,同样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