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更新时间:2019-04-20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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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在举证要求上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双方在劳动仲裁时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这对双方来说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单位在劳动纠纷举证能力上,本来就占优势地位。其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但是在劳动争议进入法院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在举证要求上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双方在劳动仲裁时可以随时提出证据。这对双方来说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单位在劳动纠纷举证能力上,本来就占优势地位。其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但是在劳动争议进入法院诉讼中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施行之后,在法院进行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视为丧失了举证的权利。再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伪证的后果,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时,即使提交了伪证,仲裁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可是在法院则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对提交伪证者进行处罚的。
劳动争议仲裁虽然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打官司,但它基本具备打官司的特征,因此,也适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不仅是单方面的主观认定,而是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为了让处理单位认定你的事实,你必须提供证据,这个提供证据在法律上就叫举证责任。通俗地说,举证责任就是原、被告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向处理部门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一种义务。 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推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承担。但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举证责任规则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据的。因此,有关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诉讼请求,但劳动者并不一定负有举证责任。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应该负担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在以下6种情况的官司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
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而提起仲裁(或诉讼),该员工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违纪,而单位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证明处罚程序的合法和合理,并符合法律及有关企业规章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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