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更新时间:2019-04-21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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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中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崔某,女,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号。委托代理人孟同欣,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华办人民西路125号。被告何某某,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中民一初字第381号

    原告崔某,女,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号。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华办人民西路125号。

    被告何某某,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号。

    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院。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崔某诉称,2007年10月30日7时35分,被告何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郭某某的豫AJ0069号轿车沿冉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冉屯路交叉口西300米处与马某某驾驶的豫AFB175号面包车相撞,造成了原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当场昏迷被送至郑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要求二被告何某某、郭某某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51000元。

    被告何某某辨称,原告系豫AFB175 号面包车撞伤,豫AFB175号面包车司机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某辩称,郭某某只是基于信任关系将车借给何某某,何某某是车辆驾驶人,车是经检验合格的车,郭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该由车主承担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对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30日7时35分,何某某驾驶豫AJ0069号轿车沿冉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冉屯路交叉口西300米处与李某某驾驶的豫ATH388号出租车、马某某驾驶的豫AJB175号面包车、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豫AFB175号乘客崔某、王某某受伤,2007年11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第061436号事故认定书,何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崔某、王某某无责任。当日,原告到郑州市中心医院治疗,支付门诊费、住院费共计6556.8元;2007年11月7日,原告出院。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及面部损伤整容费用进行评估。2008年2月15日,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豫正诚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崔某的右上肢骨折构不成伤残,但仍需继续休息治疗,时限为三个月;2、崔某的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3、崔某的损伤后续治疗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另查明,豫AJ0069号轿车车主为郭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某、郭某某同意于2008年5月25日前连带赔偿原告崔勤医疗费6556.8元、营养费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170元、误工费672.48元、伤残补助金19620.52元,共计27199.8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及保全费520元、鉴定费1550元,共计2607.5元,二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附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page]

    人民陪审员 赵 昕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佳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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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事调解书,那么民事调解书可以扔掉吗
建议保存,因为调解书是不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文书号.是否违法?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建立在相商一致的基础上或是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况的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有强制力是因为这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现,其本身就是公平的。如出现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后,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审调解书,重新作出判决,或者依法调解。
我离婚了法院出了离婚调解书,法院出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有
有效的婚前协议书,应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书面(InWriting)…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并能协助证明双方都了解并同意协议书之内容。   2.双方出于自愿签字。   3.公证(Notarized)。   4.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没有错误、诈欺、压力的情形下,签订的书面婚前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诱骗,而签下了婚前协议书,或是在相当大的精神压力之下,签订了婚前协议书,该婚前协议书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此外,违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协议书条款,法院一般都不愿意强制执行。  婚前协议书可以在结婚以前的任何时间签订。当然,最好是早在结婚仪式举行以前就签订。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令人怀疑是否有不恰当的压力,并可证明双方签字以前,都有经过缜密的考量。例如,亿万富翁在和女友步上结婚的红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来的婚前协议,并安慰说:「亲爱的,别担心,签了就好。」这种情形极有可能被认定是诈欺、或压力之下签订的协议书。   5.有律师代表。   6.双方都已经完全了解责任、权利、可能的变通方式。  通常,签约的双方,总有一方在财务、法律上,会比另一方更具知识。所以,在最后签订婚前协议书以前,找一个律师协助审读、準备婚前协议书,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步骤。这样将可避免将来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过分偏袒某一方。   7.各自的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应当以清单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现有资产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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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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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钟前
你可以把一个法院立案的材料证明提交到另一个法院,就会按照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许明律师
许明律师
24分钟前
学籍已经到了录取学校,可以跟路却学校协商解决
朱庆帅律师
朱庆帅律师
50分钟前
你好啊详细描述情况啊
你好,是可以收集证据是可以直接起诉对方的
你好,应聘之后与实际应聘职位不符,可以要回违约金的。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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