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处理后,单位不执行员工不能起诉

更新时间:2019-04-21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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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某因为单位没有发给加班费一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监部门依法对企业做出处理,但是单位就是铁了心的不给,那么现在的高某能怎么办呢?高某于2005年4月1日经人介绍到塑胶公司从事操作工。2009年9月24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高某与其他10

  高某因为单位没有发给加班费一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监部门依法对企业做出处理,但是单位就是铁了心的不给,那么现在的高某能怎么办呢?

  高某于2005年4月1日经人介绍到塑胶公司从事操作工。2009年9月24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高某与其他10名职工因索要加班工资,向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投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塑胶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前调整工作时间,向举报的11名职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工资,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该局。塑胶公司至今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履行支付高某加班工资的义务。2009年11月22日,塑胶公司将高某辞退,高某于是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塑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高某的申诉请求。此后,塑胶公司既未为高某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向高某支付生活费。2010年7月27日,高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与塑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仲裁委裁决后,高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高某因塑胶公司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及不支付其生活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塑胶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塑胶公司2009年11月与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此后塑胶公司应为高某安排工作岗位,不为高某安排工作岗位应向高某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现高某要求塑胶公司支付其生活费损失5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高某要求塑胶公司支付2009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加班工资的请求,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第2条的规定,高某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高某与塑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塑胶公司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00元(760元×5年)、生活费损失5000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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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大队多久内处理
法律分析: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劳动纠纷的时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要5日:行为发生在2年内;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危害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
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
法律分析: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 1、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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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考驾照时间已过期且以后不打算再学,补考费不交一般没太大影响。通常不会影响个人信用等其他方面。不过
史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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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你好,这属于经济纠纷,一般不构成诈骗。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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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强迫孩子捡破烂可能违法。若强迫行为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正常学习生活,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障未
都写七零的,你七七几的什么时候退休你男女。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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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钟前
您这种情况,可以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像转业证明、住房保障相关文件等。之后尝试和涉及的单位协商,讲清自身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可能索赔不了。
离婚负债累累,什么情况?你现在要离婚吗?还是你想?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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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钟前
首先得确定你对老家土地是否还有权益,比如是否有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若有合法权益,可先与土地实际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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