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的邹某因为雇佣到浙江为某公司干木活,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后来双方在赔偿事宜上一直谈不拢,搞得这个纠纷持续了半年之久。
原告邹某系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人,受被告浙江某公司临时雇佣在被告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0年8月19日,邹某在工地拆梁时不慎摔伤,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双方因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澄迈法院老城法庭。邹某要求浙江某公司赔偿康复费人民币25万元,且不包括医疗费。浙江某公司认为邹某要求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不包括医疗费,表示无法接受。
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本着“充分调解,快速审结”的原则,在详细掌握双方当事人矛盾争议点后,现场展开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毫不气馁,一方面向原告说明企业的难处,另一方面又向被告阐明员工伤情严重,希望企业以人为本,给予病人最好的治疗。最终,浙江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邹某人民币20万元,并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第三日付清了赔偿。至此,一起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农民工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圆满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