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聘人员提出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聘人员提出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亨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用此项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法律分析: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