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劳动者的权利也有法律保障

更新时间:2019-04-2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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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任北京某网络公司办公室总裁秘书的武女士在内被公司解聘,原因是公司业务紧缩。为此,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2004年3月,武女士与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3月2

  担任北京某网络公司办公室总裁秘书的武女士在内被公司解聘,原因是公司业务紧缩。为此,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武女士与北京某网络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3月29日至6月29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400 元。然而,就在武女士工作两个月后的6月2日,公司以业务紧缩,不需要此岗位人员为由向她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并支付了工资。

  武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向提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400元。网络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无须向武女士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武女士尚处于试用期间,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网络公司的请求,并判令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通知单上虽然没有公司的公章,但有公司领导的签字,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即使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应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若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或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未按时支付,还应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外,法官还介绍,如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书或其它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为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如企业仅约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则该工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如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工资,则转正后工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的工资约定无效。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工资,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数字的,试用期工资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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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试用期内员工的合法权益
您好!是以什么理由呢?请问试用期一共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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