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赴京工作 身患乙肝被拒绝状告用人单位

更新时间:2019-04-22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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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大学尚未毕业的学生袁某参加学校招聘会与一家企业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年后赴京到用人单位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因体检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单位拒绝。4月15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08年11月23日,原告袁某
中国法院网讯 大学尚未毕业的学生袁某参加学校招聘会与一家企业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年后赴京到用人单位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因体检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单位拒绝。4月15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11月23日,原告袁某(男,1988年出生,南京人)还是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一名学生的时候,被告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邀参加学校召开的2009年毕业生招聘会。当天通过协商,原、被告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种、工资标准、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事项。

原告未出庭,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诉称,2008年原告、被告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9年8月11日,原告毕业后持报到证到公司报到,2009年8月12日到18日原告参加了入职培训,被安排在八车间任工艺员一职,8月24日原告到公司拿了自己的体验报告后,被认定为乙肝病携带者。8月24日被告给了原告1400元,要求原告于28日搬离公司宿舍,拒绝原告袁某在其单位工作。原告认为双方已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并未对原告身体状况做出特殊要求,即使在体检中查出原告为乙肝病携带者,也不能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法律明文规定“携带乙肝病毒”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由;被告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要求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4万余元。

被告辩称,2008年原告、被告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属于双方意向协定,双方并不因此产生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根本没有录用原告,更谈不上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果原告患有传染病等疾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该协议书,另外原告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致使协议无效,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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