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更新时间:2019-01-2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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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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