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细则》

更新时间:2019-03-1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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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设立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有下面这些待遇:(1)享有产假。这是生育保险最基本的待遇。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育职工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设立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有下面这些待遇: (1)享有产假。这是生育保险最基本的待遇。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育职工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设立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有下面这些待遇:

  (1)享有产假。这是生育保险最基本的待遇。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育职工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在这段期间内,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不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水。产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力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儿。

  我国目前具体实行的女职工产假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③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④如果女工在病伤期间生育的,其产假的计算则根据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62]生活字247号、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总1964年4月问题船答和原劳动部[82]劳险字2号文件的规定。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歇工在6个月以内生育的,应自生育(包括小产)之日起,算作产假,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的,其病伤假应与生育前的病伤假合并计算。但是病伤假连续歇工在6个月以上生育的,则不算产假,应继续按照病伤假待遇处理。

  归纳起来,目前职业妇女的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职业妇女如果发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职业妇女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妇女流产产假以怀孕4个月划界确定,其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我国很多地区还采取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的政策,产假假期延长到180天。另外,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规定,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2)得到生育津贴。这是生育保险中现金补助的重要内容。生育津贴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对生育的职业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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