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全文

更新时间:2013-02-22 11: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颁发部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2010-7-30执行日期:2010-7-30(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颁发部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10-7-30

  执行日期:2010-7-30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埋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工作;

  (五)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煤矿、公安、交通运输、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履行安全生产事项审批或者验收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审批或者验收事项承担审批或者验收直接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

  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按照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

  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并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在监督检查中,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分别进行检查,但相关部门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检查情况应当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和信息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就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或安全隐患,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需要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以及从事大型娱乐、商业经营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提取,专户储存,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隐患整改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参加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查清间接原因及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调查时间延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九人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两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审批结案,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四)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后,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情节之一的,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不能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的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通过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未立即对投诉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资格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证明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355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可以在网上搜。http://china.findlaw.cn/info/wenshu/或者在广州市政府的主页会搜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哪年实施的
你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微信群里没有指名道姓的骂人怎么举报他?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赔礼道歉
个人因涉嫌网络赌博银行卡被冻结,该怎么办?
行为人在网络上赌博导致银行卡被警方冻结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结案后银行卡即可以解冻,正常进行使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
商家说缺货,我要求赔偿三倍
消费者维权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交涉。根据交易时对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方式或者交易平台提供的联系资料与卖方进行交涉。有时候,一定的压力会迫使卖方履行其义务。
我家装修房子找的装修公司,铺完砖才发现装修公司用错了地砖品牌,能不能要求他们终止合同。
装修纠纷的解决方式具体如下: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
你好,我目前是专科毕业之后去找了一个工作,缴纳了社保,然后考上了本科之后,还会保留应届生身份吗?
如果你在本科期间能够避免正式就业并保持与原毕业学校的联系,你可能仍然有机会被视为应届生。
你好,请问我之前贷款过还没还,现在能当担保人吗?
可以,但需评估代偿能力。确保在不影响自身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提供担保,同时明确担保责任范围,以避免未来可能的纠纷。如情况复杂,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15岁的可以带10岁的小孩坐火车吗?
从法律角度,15岁青少年虽未成年,但通常可以携带10岁小孩坐火车。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确保小孩安全,遵守车站和列车规定,以及准备必要证件。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
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具体流程是什么
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