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半年后索要加班工资,还在仲裁时效范围内吗?

更新时间:2015-06-1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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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职半年后索要加班工资,还在仲裁时效范围内吗?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来分享下则案例。

  案例

  2012年10月,职工陈某与一家化工企业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该企业规定每天12小时工作制,且12小时工作制以内没有加班费。2014年10月,陈某辞职。2015年4月,陈某听朋友说,因单位拖欠加班费导致职工辞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立即找到企业人力资源部,要求企业支付过去两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企业以陈某已经离职半年以上、早已“超时”为由,回绝了陈某的请求。在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支持下,陈某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贴士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一种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在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60天延长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的争议处理,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特别提醒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拖欠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对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陈某虽已离职半年,但他的离职时间是在2008年5月1日之后。他向原来工作单位提出索要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的诉求,没有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最终,陈某的诉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的支持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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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半个月离职工资没结算,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也要收取仲裁费用吗?
1. 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情况,劳动者可通过书面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等待用人单位批准,同时有权要求支付未结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 若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情况,直接提交辞职信并离职将构成违法行为。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招聘费用,劳动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即可离职。对于试用期员工,则需提前3天书面提出。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
律师解答动态
钱宏艳律师
钱宏艳律师
17分钟前
你好,在哪里了?我们可以帮你处理
你好,我们会帮住你解决问题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给到判断
你好,可以简单说明你的情况,再具体沟通方案
付了钱还住不动什么东西,装修公司这个可以可以起诉可以。
这手机未注销,被别人使用可以起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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