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又以原事实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不服再次申诉是否受理?
更新时间:2019-01-2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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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19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河南省劳动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323)规定,“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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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323)规定,“企业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
劳动争议符合受理范围,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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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一般有三种不同,分别为机构的选定,规则的选定,裁决是否最终局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一定,主要看你是以什麽理由申请不予执行。即,对已经生效的仲裁你既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从而否定仲裁结果;同时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等来达到不执行的效果
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