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更新时间:2019-01-28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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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
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
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
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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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
当事人之间遇到劳动纠纷,应该这样处理: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