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工会的企业如何设立调解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1-2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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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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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工会中劳动调解委员会几人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这样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