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方式

更新时间:2019-01-26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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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解劳动争议,就是要做劳资双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

  导读:调解劳动争议,就是要做劳资双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这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方式的规定。

  具体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

  三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案件予以调解。

  相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知识总结:在制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曾经有意见建议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后来考虑到调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作为必经程序,违背了自愿原则,如果强制调解,既使达成调解协议,也可能得不到履行,这样做又延长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时间,调解制度的效果反而不好。后来就没有采取这一建议。调解还是一个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本法只是在扩大调解组织的范围,增强调解的有效性等制度设计上,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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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法中调解方式的深度解读
劳动仲裁调解常见处理方式包括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并疏导,以及制作调解协议书。选择时需考虑双方意愿、争议性质等因素,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法且可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与诉讼。当事人可根据争议性质、紧急程度及个人意愿选择。调解快速灵活,仲裁具有专业性,而诉讼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合理选择处理方式能更高效解决争议。
调解的方式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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