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
更新时间:2019-01-26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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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要求。1.调查取证是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2.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不能先入为主或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在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要求。 1.调查取证是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 2.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不能先入为主或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力求全面、客观。 (二)证据的涵义和种类。 1.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点: (1)证据的客观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 2.证据的种类: (1)理论上的分类 ①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所来源可以分为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A.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在按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B.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 ②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B.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组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法律上的分类。 ①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②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③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 ④
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⑤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 ⑥
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 (三)证据收集。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 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 2.复印、抄录资料。 3.拍照 4.录音。 5.鉴定。 6.勘验。 7.实验。 (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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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怎样调查取证
你好,请问大概是什么案情?一般情况如果是员工,需要准备劳动合同,上班证明,工资社保流水等,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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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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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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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诉讼,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