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仲裁裁决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2012-12-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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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35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其内容包括:(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35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其内容包括:
(1)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 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 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 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 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具体样式和要求可参考劳动部制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劳部发[1994]27号)之"27"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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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