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更新时间:2019-03-0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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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一、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条件: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一、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条件:
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
2、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
二、法院在财产保全裁定中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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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财产保全费有哪些缴纳标准呢?
财产保全费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的费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标准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请问什么是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怎么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法律程序是什么?财产保全需要哪些环节或程序?
你好,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第三,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