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有限制

更新时间:2014-08-08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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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少企业员工辞职后,会跟老东家打官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作为企业,应当了解,在这些情形下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比如: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2.过失性解除,即在试用期间被...

  不少企业员工辞职后,会跟老东家打官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作为企业,应当了解,在这些情形下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比如: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2.过失性解除,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

  有些企业对辞退员工的行为过于随意,但从法律上看,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有限制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的企业辞退员工,给出的理由很简单——“不能胜任岗位或职位需求”,但企业制定的评判标准要具有合理性和适用的平等性。此外,企业解除合同时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这里的“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仍然要求有证据支持。

  员工在试用期内绩效不佳,公司经过考察后决定延长试用期,这么做是否可以呢?其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相当于录用,而且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正式入职情况下约定的工资。

  此外,录用条件应当由公司根据实际要求确定,必须明确录用条件,而且要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可能是违法解除。

  还有些企业在实践中,只签订试用期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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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解除权及其适应条件
 保管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对保管合同中保管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对履行期限的推迟或提前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保管合同变更后,被变更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当事人须按新的协议履行。合同解除以后,没有履行的部分就不再履行,合同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仍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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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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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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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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