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被开除 找哪个单位索赔?

更新时间:2013-10-31 14: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她为公司工作了整整4年,从一个营业员成为店面副经理,工资也从2000多元涨到1万多元。但是,突然之间公司将她解聘了。晓英(化名)遭解聘后要维权。不过,作为一名劳动派遣员工,她应该找用人单位索赔,还是找...

  摘要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案例介绍

  她为公司工作了整整4年,从一个营业员成为店面副经理,工资也从2000多元涨到1万多元。但是,突然之间公司将她解聘了。晓英(化名)遭解聘后要维权。不过,作为一名劳动派遣员工,她应该找用人单位索赔,还是找派遣单位维权?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这起劳务派遣员工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说,两家单位要共同承担责任。

  遭遇:副经理突遭解聘

  晓英是和上海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厦门一家商店上班。

  据商店方面说,2012年,晓英数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委托他人代打考勤记录、公然要求员工违反考勤制度,还严重违反原告公司内购政策。因此,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晓英的违纪行为已经足以导致解聘。

  店方还说,因为晓英是劳务派遣员工,因此,公司有权依法将她退回,无需支付赔偿金。晓英说,她根本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之所以解聘我,是因为我的上级主管想要安插自己的关系人到我的岗位”。

  说法:两家单位共同担责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没有证据证明晓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可以依约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应当共同向晓英支付2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法官分析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共同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法规上的义务。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晓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232元,支付晓英2012年度年终双薪9166元。

  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相关知识:关于经济补偿

  如果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有以上情形时,不能索要经济补偿或赔偿;没有以上情形时;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给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相关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第40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提出: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珞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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