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维权问答

更新时间:2012-12-18 14: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

  摘要: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网友【圣骑士】: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吸毒的;(三)自残或自杀的。

  网友【北回归线】:既然国家倡导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都有哪些好处呢?

  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又包括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早期的工伤保险局限于工伤补偿,即劳动者因工导致伤残、职业病或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给予经济补偿和提供物质帮助。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的功能不断延伸和扩充,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而且包括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强化工伤预防、降低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以及通过现代康复手段,使受伤害劳动者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促进其重返社会的功能。现代意义上,保险已从单纯的工伤补偿发展为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 “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当受雇人员发生不测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疾人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网友【丰丰】:既然工伤保险有保障职工的诸多好处,那么工伤保险应该怎样缴费呢?

  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三类:一类风险较小行业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2%。

  缴费的基数是指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网友【石头】:谁都不愿意发生工伤,但当我们真的发生意外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市医保中心: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时间内,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可以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按民事诉讼法律办理。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出这些项目: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职业康复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网友【天天】:与其出了工伤进行赔偿,不如进行积极的预防,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来防止出现工伤呢?

  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三)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四)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五)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一)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二)举报和监督的权利。 (三)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二)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三)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五)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六)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承担的相应义务:(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二)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三)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网友【明月光】: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同时在两个单位参加工作,我应该怎样参加工伤保险呢?

  市医保中心: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网友【守望者】在焦作论坛上发帖问道:我的医保卡丢失了,应该怎么办?

  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医保卡如果丢失,挂失需持丢失人本人身份证或医保手册(或其他相关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基础科或蓝十字7家指定药店办理(指定药店节假日不休息,可正常办理)。指定药店为蓝十字中心店、人民店、美健店、家乐福店、焦南店、马村店、中站店。

  补办医保卡,需持挂失条、丢失人身份证、医保手册、卡工本费7元,代领需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基础科办理。

  另外,如需补办医保手册,则需要职工持单位出具的补办手册证明、身份证、2英寸带医保标志的近期彩照1张,到市医保中心基础科办理。

  职工在下班途中,因路滑造成摔伤住院,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该怎样为职工申请工伤待遇?住院期间,工伤待遇没有批复下来时,住院费用应该由谁先行垫付?这些是职工发生工伤后普遍关注的问题。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近两年来,我市各企事业单位的参保意识逐步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增强了。今年,我市工伤基金共支付4791万元,用于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今年12月13日,市医保中心举办了2012年度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和业务培训会,对我市各级医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像这样的培训,市医保中心已进行了多次。早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市医保中心就在全市开展了专题学习培训,指派专人负责,尽快熟悉业务,理顺流程。同时,该中心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强咨询接待,作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发动;另一方面,专门编印了服务须知,方便群众,扩大宣传。经过努力,我市工伤扩面参保和申报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并且还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进行大力宣传,推进了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工伤保险体系推动了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发展。据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从近年来受理工伤案件有所增加来看,说明企业安全防范意识仍然不强,安全教育不够。有些企业只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工作,致使工伤事件频发。举办这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将工伤保险工作向纵深推进,使企业更全面完整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参加工伤保险不仅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且是企业化解风险、减轻负担的重要措施,同时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是解除其后顾之忧、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职工不可或缺的“保护伞”。

  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和职工,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只有全社会都理解工伤保险、支持工伤保险,才会形成一个覆盖所有劳动者的安全网,为职工和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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