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9-03-01 23: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服务及管理工作,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促进农民工的有序流动就业,采取了多种...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服务及管理工作,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促进农民工的有序流动就业,采取了多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克扣工资、乱收费等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源,鼓励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劳动力离土离乡异地就业,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制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服务,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各地区及各级劳动、卫生、教育、公安、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取消对企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用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审批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对农民工的技术资格、健康、就业等条件和要求,应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一视同仁。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等费用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巧立名目继续向进城务工农民乱收费。

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鉴证、劳动报酬支付、劳动环境改善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简化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设计并提供简明、易懂的合同样本,以方便农民工填写签订。[page]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无故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确需延长劳动时间的,要依法支付超时劳动报酬;邮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农民工汇款。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动力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坚决遏制向农民工乱收费的歪风。

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区安全监察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对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危险工作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提供劳动保护和健康保障条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害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力争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

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污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实施职业资格制度,提高农民工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在继续加强基本技能培训的基础上,还要重视现代经营管理、创业意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保、工商、金融、城市生活等知识的培训。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适时开展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以增强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加强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劳动、技能、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培训,鼓励农民工经培训后,考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市场竞争力,促使农民工从单一的依靠体力劳动向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结合的方向转变。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各类培训机构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page]

六、拓展省外劳务市场,鼓励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以引导农民工按需有序流动。各地要在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省内有序流动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向省外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有重点地开拓省外劳务市场,在经济发达、用工量大的省(市、区)建立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时,其住房和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不变;承包的土地、草场和其它经营项目的经营使用权本人要求不变的,可长期不变,期间可委托他人妥为经营,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承包的土地、草场,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所承包土地、草场使用权;应享受的退耕(牧)还林 (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农村劳动力迁出户口在异地安置后,因各种原因要求迁回原籍重新务农的,或达到退休年龄,要求返回原地区居住的,当地政府应该允许其落户并给予妥善安置。返乡后兴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的,要从政策、资金、场地上予以支持。要通过对贫困农民扶持和补助外出务工路费等措施,引导农民工以“成建制、编队式”等形式向省外流动就业。积极鼓励个人组织劳务输出,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的劳务输出经纪人,促使劳务输出工作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奖励办法,对在劳务输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七、加大投入,保证劳务输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劳务输出周转金和培训补助费。各地视财力情况给乡镇劳务站和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安排一定的经费。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县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乡(镇)劳动服务站在劳动就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的摸底调查、分类建档、外出务工登记、培训及组织输出工作。

八、创造条件,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要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要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不得采取简单的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要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收费。

九、加强配合,做好进城农民工的管理工作

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摊派。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鼓励他们自律自重,积极向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中介过程中也要开展对求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协管工作;流出地政府要主动做好对外出就业农民的管理和跟踪服务,向流入地政府通报有关农民工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信息。[page]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近期,要集中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规定进行清理,并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等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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