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01 22: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是流动就业大省,做好进城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统筹解决城乡就业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服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取消歧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规定,实现城乡人员就业条件一视同仁,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多镇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纳入其统一管理,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服务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根据本地农民工的流出流入情况积极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劳动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切实加强农民工就业的收费管理。要严厉禁止各种违法违规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实行捆绑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予以严肃查处。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就业收费的管理,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工充分了解就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乱收费行为。

  三、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劳动保障、建设、经贸、卫生、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四、努力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卫生条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各用工单位要努力改善卫生防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环境,要依法做好防护措施,并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同时,大力加强农民工岗位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把农民女工及儿童纳入妇幼保健系统管理。

  五、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每年安排一定经费,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中小学入学。各地要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力度,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之中,合理引导,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并对师资、办学条件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指导,不断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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