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能否变更员工的岗位和薪酬?

更新时间:2015-05-0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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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员工达到了可以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公司在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能否变动劳动合同的内容?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分享下则案例,寻找答案。

合同

  案例介绍:

  张某自1998年毕业后,以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被分配到A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几年后就被任命为了生产技术组组长。2007年12月25日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部部长,合同期限为2年。

  2009年12月21日,双方就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A公司提出再次签订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则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提出如果张某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相应的工资待遇与岗位都要进行调整,调整为普通技术工人,工资降为2000元每月。张某不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A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张某自2009年12月22日开始可以不出勤。2010年1月18日,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500元。张某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问题聚焦: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用人单位可否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能否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随意变更张某的岗位和薪酬?

  律师分析:

  从法律上来讲,本事件中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原因不是08年以后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情形,而是该员工自98年毕业后就在该公司工作,到09年,其工龄已经满了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满10年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自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没有自主选择权的,即此时用人单位单方无权选择签或不签。

  一般我们通常讲到的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公司拥有一定的主动权的,是指在08年以后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非满10年的这种情形。

  对于满10年的这种情形,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能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但是对于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与薪酬,是可以协商的。换句话说,如果与员工协商一致的,降职降薪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员工不同意的,根据上海市高院22条《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此时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即此时是以保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务与薪酬不变为底线的。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秉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来操作。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其实它也仅仅只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在这里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上,要明确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评估其的个人价值以及对企业的价值,做到每个员工的整体情况HR都心中有数,从而避免解雇不应该解雇之人,真正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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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新合同调整了工作岗位,拒签是否合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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