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14年1月份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000元,转正后每月5000元。然而,试用5个月后,广告公司认为小张业务能力不行,于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小张解聘。小张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
问:小张可以主张哪些事项?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刘艳刚律师认为:第一,小张可以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最多可以约定两个月试用期,然而,双方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5000元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3个月)向小张支付赔偿金15000元。
第二,小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是以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因此,需要符合以下程序:1、该用人单位存在录用条件;2、该录用条件已经告知小张(签字或者其他方式);3、对小张进行考核;4、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如果该广告公司的解聘行为符合以上4个程序,即为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如果不符合以上程序而被认定违法解除,小张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该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如果选择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广告公司应该向小张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薇律师认为:一、本案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即小张前两个月属于法定试用期,后三个月属于超过法定试用期。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该广告公司应当以试用期满月5000元为标准,支付小张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后三个月15000元赔偿金。二、该广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小张此时已经相当于与该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广告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小张可以要求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广告公司应支付小张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刘晋尉律师认为:一、该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最多可以约定两个月试用期,然而,双方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张可以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4000元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3个月)向小张支付赔偿金12000元。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小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是以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小张此时已经相当于与该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广告公司应该向小张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