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通过以下有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而且,对上述规定中的第(1)、(3)、(4)项 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