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时 别忘了签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5-15 04: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基本案情】张某与某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被聘用为该公司工程师,聘用期限为“按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为聘用期”。后张某先后在3个工程项目工作,中间曾向该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合同,但一直没有重新签订。2008年8月27日,张某向自治区劳动争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被聘用为该公司工程师,聘用期限为“按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为聘用期”。后张某先后在3个工程项目工作,中间曾向该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合同,但一直没有重新签订。2008年8月27日,张某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共计248000元。同年10月14日,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该公司向张某补交养老保险金24000元、支付双倍工资28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裁决送达后,该公司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 驳回诉讼后,该公司又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依旧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魏文瑞: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为“按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为聘用期”。依据通常理解,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应是特指某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在没有确定具体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张某先后在3个工程项目工作,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不论张某因何原因离开任何其中一个工程项目,都应视为该合同的履行已经终止。如双方有意继续工作,就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再者,张某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其实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改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以书面形式改签合同。

    【法官提醒】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聘用关系作了硬性规定,即用工单位对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用人单位要双倍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这是一条带有惩罚性质的规定,意在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用人单位须谨记。对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双方又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以当地通行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本期点评法官: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魏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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