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端用法说话———实案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

更新时间:2012-12-26 18: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案例】:小张去年12月1日入职芝罘区某公司,月薪1500元。公司一直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今年8月31日,小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双倍支付工资。【裁决】裁决用人单位向王某支付七个月的双倍工资。【解读

■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案例】:小张去年12月1日入职芝罘区某公司,月薪1500元。公司一直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今年8月31日,小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双倍支付工资。

【裁决】裁决用人单位向王某支付七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之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补偿工资标准为“全额工资”

【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过程中,李某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500元,李某的工资单上显示:上述1500元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基本工资1100元、加班工资200元、岗位津贴200元,同时,在发放时还扣除了李某每月在公司吃饭费用100元。李某要求公司以1600元为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只以基本工资1100元计发。

【裁决】本案中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100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每月实际发到手的工资为15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王某应得的工资,故应以1600元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解读】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在实际操作当中,“基本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等几种“工资”概念的使用,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计算标准往往避高就低。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80%

【案例】2008年6月中旬,烟台某公司汪女士称,公司规定:试用三个月,期满且合格者可以转正。转正后工资为1200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常工资的一半即600元。汪女士同意了。工作不久,她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遂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咨询,同时知道了最低工资的规定,烟台市2008年最低工资为760元,而其试用期工资才600元。

【解读】目前许多单位试用期内给的工资低,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此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社保金不能变现支付

【案例】2008年10月下旬,某公司职工王某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仲裁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王某称其老家在青岛,如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再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青岛,手续太繁琐,因此要求单位将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裁决】仲裁裁决单位将王某入职起至2008年10月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补齐,交至养老保险事业处;对其要求将社会保险费变现并支付给个人的主张驳回。[page]

【解读】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单位将养老保险变现,并直接支付给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单位将缴纳保险费用变现给个人,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实践中还有许多劳动者不愿意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与用人单位商量,双方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任何人不得以约定等形式放弃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不辞而别要担责任

【案例】李某等3人系烟台某单位职工,三人到该单位后,公司与三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公司为三人安排了到济南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每人支付了约3000元的培训费,工作不长时间,三人同时不辞而别,该公司到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申诉,要求三人承担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及相关录用费用。

【裁决】经审理,本案中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招收录用费用和培训费用。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辞职权,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则是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须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违法

【案例】王某,男,29岁,在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公司规定了考核体制,每月考核一次,绩效考核最后二名将会以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今年5月考核结果系全科室最后一名,于是公司遂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无奈,到劳动仲裁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撤销决定。

【裁决】经过审查,仲裁部门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要求。

【解读】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该公司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确实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果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确认“不胜任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事实,其次用人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和确认程序,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跳槽人员年休假累计

【案例】小宋系一公司的职工。他到该企业刚刚10个月,2008年8月,小宋提出要求休年休假,公司答复:刚到公司工作才2个月,不符合条件。小宋提出其在到该公司之前已有十年工龄,可以休假。遂到劳动部门咨询,是否可以休年休假。

【裁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尽管小宋刚从其他公司跳槽过来,但他也曾“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所以小宋在该公司也能享受年休假。[page]

【解读】“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并不限于是否在同一用人单位,而不同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另有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案例】老王是某单位的职工,今年8月份他就达到了60周岁,就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却到2008年12月31日才到期。他来咨询,问: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到何时终止?

【裁决】对于老王的问题,劳动部门答复:只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解读】《劳动合同法》在划定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条件的时候,抛弃了《劳动法》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依法终止的提法,而是采取了新的表述“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种新的表述实际上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实严重脱节,有些劳动者不愿意退休,于是不配合办理社保退休手续,以至于造成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这样用人单位就不能采取法定终止的办法。为此,《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表述进行了纠正,重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实施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权作出新的规定,应当说还是符合立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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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没有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说白了就是随意辞退员工。具体情形建议你看《劳动合同法》,排除掉能够辞退、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他的都是违法的。
请详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有关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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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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