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改签劳务派遣合同,可以拒绝与该公司签订,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动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改为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拒绝,劳动者可以要求承担用人单位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上述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单位合同改签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