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19-05-07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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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企业将某些特定员工进行转让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下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合并与分立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企业将某些特定员工进行转让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下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合并与分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主体变更为新的企业。
当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一成不变,企业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协商变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直接赋予企业该等选择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除了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以外,另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将某些员工的劳动合同直接转让给第三方企业。
比如某些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客户出于保密和长期稳定的需要,需要企业将提供服务的员工直接转让给客户。常见的做法是企业之间签定转让协议,约定将劳动合同直接进行转让。虽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可以概括转让,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劳动合同由于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一般无法进行这种概括转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据的情况与第三方企业的情况可能有诸多差别,不论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劳动纪律、休假福利,劳动合同与第三方企业的既有情况都可能发生冲突。即使员工最初同意这种转让,其后也可能依据第三方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种种不同情况提出异议。
为实现企业之间的这种转让,可以采取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第三方企业对于员工将会给出较高的待遇以获取员工的同意。
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方式是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这种方法应当约定员工的工龄继续计算,并且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此,企业将无需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必须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必须取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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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合同里写的原有待遇不变,对我有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一般没有补偿。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主体变更,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不需要什么赔偿。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主体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辞职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一般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第三方企业对于员工将会给出较高的待遇以获取员工的同意。如果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有哪些影响最新的规定是哪些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比如,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等。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有什么影响吗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风险:会对职工的工龄、工资待遇产生影响。工龄继续的风险,除了因为书面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工龄之外,还存在诸多其它的情形,如年假、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