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由于性别歧视,女性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频频“碰钉子”。在昨天市妇联“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与公益法律援助”研讨会上,专家列举了不少这样的案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由于性别歧视,女性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频频“碰钉子”。在昨天市妇联“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与公益法律援助”研讨会上,专家列举了不少这样的案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家在会上呼吁,应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姐妹”伸出援手,推动劳动政策法律的完善。
女员工怀孕被辞退
去年,27岁的陈小姐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1月16日到期。因工作出色,今年2月初,她还获得了5000元奖金,合同到期后,她理所当然地留任,但暂时没有续签合同。同年3月份,陈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没想到3月底,公司单方面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陈小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立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公司表示,辞退陈小姐是因为她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而且合同期已过,公司有权不再续签。由于陈小姐证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没有支持她的要求。
■点评: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受到权益侵害。“中心”的专家表示,尽管《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就有一些单位钻法律空子,而受害女性却很难举证打赢官司。
高知女性被迫退休
郭女士是高级管理师,早在1995年就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还被评为全国优秀工作者。但1998年,单位在郭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那年她56周岁。
郭女士认为,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她符合60岁退休的条件,因此提出劳动仲裁,并向法院起诉。但最后仲裁机构和法院都认定,郭女士已超过退休年龄,单位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