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登记表不等同行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5-1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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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接下来的几个月,将迎来大学毕业生求职及用人单位校园招聘的高峰期。在此,我们以实例来帮助大家应对用人单位合同里的猫腻。案例:应聘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来到欧阳萍所在的大学招聘文秘,欧阳萍觉得该工作很适合自己,遂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

  接下来的几个月,将迎来大学毕业生求职及用人单位“校园招聘”的高峰期。在此,我们以实例来帮助大家应对用人单位合同里的猫腻。

  案例: 应聘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来到欧阳萍所在的大学招聘文秘,欧阳萍觉得该工作很适合自己,遂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内容包括其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三天后,公司电话通知欧阳萍被录用了。5月15日,欧阳萍即正式进入公司上班。谁知仅过了两个月,因公司领导私下想用亲戚替换她,而要欧阳萍走人。欧阳萍认为公司并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愤然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并没有判令公司留下欧阳萍,因为虽然有着应聘登记表,但公司与欧阳萍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公司为了了解欧阳萍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欧阳萍根据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并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其内容亦仅仅涉及有关欧阳萍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可这些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双方虽具有录用与被录用的意愿,但应聘登记表并没有涉及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不意味着彼此就权利、义务进行过磋商,更不等于公司与欧阳萍就劳动用工事宜达成了合意,因而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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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入职前的应聘者登记表,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吗
入职登记表与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但劳动者可以将入职登记表作为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