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x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方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结合审判长总结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原告出示的相关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原告方夫妻是在被告方合伙经营的“提子种植园”上班,且被告方一直都是知道的,因此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此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方起诉被告方拖欠其劳务报酬,其举证义务是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即雇佣关系。除此之外,应该由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雇主(即本案的被告方)举证证明已经向原告方支付了工资以及支付工资的数额等,而不是由原告方承担未支付工资的责任。根据地方建筑行业及其他务工行业的行业习惯、地方农民工整体素质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原告方根本没有能力证明被告方确实拖欠其工资,根本不可能提供没有支付工资的证据。因为,雇主(本案的被告方)在劳务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其对于工资支付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其就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的举证能力远远强于本案的原告方。而且,雇主(本案的被告方)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的引发者,是否拖欠原告方的工资完全由他们的意愿所决定。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让雇主(本案的被告方)承担对工资支付事项的主要举证责任才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因此,对原告方是否为雇主(本案的被告方)提供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雇主(本案的被告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告方支付了工资,应该支付工资的数额等涉及工资支付的关键事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该由雇主(被告方)举证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样处理,有利于强化对雇主(被告方)的约束,降低原告方的维权成本,提高行政和司法的效率,也可以有效地扼制被告方不讲诚信、故意损害原告方利益的行为发生,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依据劳务合同纠纷的举证分配原则,形成劳务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是否支付了劳务报酬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就本案而言,原告方已经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是否支付了劳务报酬应当由被告方举证证明,但是被告方根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了工资以及支付工资的数额等,因此应当由被告方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根据相关案例也可以充分说明本案的是否支付原告方劳务报酬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方举证证明,如果被告方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不利后果。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律师:xxx
xxx年xx月xx日
(一)期限类型《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3月8日京劳协发[1995]118号)第四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六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京组通[1997]78号)西藏内调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有关接收单位对西藏内调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工作十年(合十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27日劳办发[1995]81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住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二条,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法原则,所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指:
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不存在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第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双方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意愿,通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说,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合法。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用人单位一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规定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建约责任等均不得违反国家制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如最高工时限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
(三)形式合法。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从法律规定上说,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必须符合上述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符合上述原则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律上称之为“无效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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