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5-0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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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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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就可以单方面随意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