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

更新时间:2019-05-0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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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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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的具体时间
当《工资支付条例》出来之后《工资制度暂行规定》就会被替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即将被废止
单位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法律分析: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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